兒玉、後藤如何騙殺抗日份子? 

許介鱗

2005/5/1

「綿羊」與「野獸」

「現代化」(modernization)在日本稱為「近代化」,這是以歐美為主軸的歷史觀,於二十世紀的後半葉在美國展開。所謂的現代化過程是指,一個國家隨著產業革命的進行,達成一定程度的經濟發展,社會生活有大幅度的改進,以至於演變到政治民主的階段。現在即依世界霸權美國的「現代化」理論,來考察日本明治維新以後「殖產興業」、「富國強兵」的過程,一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政治民主化,跟利用中國資金和資源有何關係。

在日本統治者眼裡,反抗的台灣島民和原住民一樣就是野獸,先行引誘投降叫做「歸順」,如果歸順之後又不很聽話,也還不急於進剿,而是先將順良的「綿羊」和野蠻的「野獸」劃定界限,再請「走狗跑腿」慢慢地設計進入陷阱捕殺。至於對付那一大群順良的「綿羊」,則找些年老長輩的來舉辦「饗老會」拉攏,要他們當起榜樣率領子弟,充當日本統治者的幫手。並由總督招集全島的詩星、文人雅士、墨客騷人,開「詩會」、「揚文會」等,在總督府官廳,飽餐美食唱合,這樣就可以如意的盤算,如何將整批「綿羊」割取羊毛。

販毒利益與「警察政治」

在日本佔據台灣以前,據日方統計,台灣的鴉片煙膏販賣營業者有6221人 [1] 。台灣總督府施行鴉片專賣制度後,壟斷鴉片煙膏買賣的利益,奪走從前很多以鴉片為業者的生活基礎。

台灣總督府的「鴉片令施行規則」,將鴉片煙膏的申請販賣人,分為「鴉片煙膏取次人」(中盤商)和「鴉片煙膏請賣人」(零售商)兩種。其他有關鴉片營業的商人,還有「鴉片煙吸食器具製造販賣人」、「鴉片煙吸食器具請賣人」、「鴉片煙吸食所開設人」,都必須向地方官廳申請取得「特許鑑札」,繳納特許費,才能作有關鴉片的生意。鴉片吸食器具製造販賣人,規定一年必須繳6(日圓),其他一年繳3特許費 [2]

以上四種鴉片營業人都是「特許營業」,必須向所在地的地方官廳申請許可,其中鴉片煙膏的「中盤商」與「零售商」,在鴉片專賣制度下擔任官製鴉片煙膏的批發販賣。所有鴉片營業人,不可提供給日本人鴉片煙、吸食器、吸食場所,若有任何這種行為皆要處以死刑 [3] 。鴉片只給「綿羊」的台灣人吸食,台灣人吸食鴉片,就是另一種被日本統治者「割毛」。

當時在台的鴉片煙膏販售網如下:毒梟總部是總督府製藥所(後來改稱為專賣局製藥課),將進口的鴉片分配給各地方官廳,由地方官廳批發給中盤商,再由中盤商人批發給零售商,最後由零售商賣給鴉片吸食者(綿羊)。

鴉片煙膏的中盤商約有60人左右,大概依警察署或警察分署的分佈,每區設置一人。例如台北市指定3個中盤商,一名設在南警察署管區內、一名設在北警察署管區內、另一名設在萬華警察分署管區內。在地方上則以每一郡的警察課為單位,每一警察課指定一人為中盤商人 [4] 。其下的組織就是鴉片零售商,一名零售商約配銷給45個鴉片吸食者。總督府的「警察政治」,就是以警察來管控台灣島的販毒網。

總督府在實施鴉片專賣制度時,就整頓鴉片營業人,減少到從前的半數以下,這樣日本警察比較容易掌握鴉片營業人。對於鴉片煙膏的「中盤商」和「零售商」的營業許可,以「身份確實者」為條件,由總督選擇指定核發執照,並保障其一定的販毒利益。於是,得到鴉片特許利益的人和被剝奪鴉片利益的人,其間對日本統治的態度就不一樣了。

為了對付台灣初期的武裝游擊抗日,總督府從鴉片專賣的準備階段,就將鴉片營業人限定為「本島人」,即台灣人之中「精查性行信用、資產、並限於從前的營業者」為「中盤商人」。

選擇「身份確實的人」為「狗腿」

但是1898年3月兒玉、後藤來台之後,立刻修改方針,秘密訓令各地方長官不必「限於從前的營業者」為中盤商,重點放在選擇「身份確實的人」來指定為中盤商 [5] 。這是後藤在台的鴉片密探阿川光裕,從「土人」辜顯榮的談話,探知如果將販毒利益與「御用紳士」(狗腿)組織性地長久結合,而變成「利益共同體」的話,「土匪招降」(騙殺)策就格外容易進行了。換言之,獵殺者如果沒有走狗跑腿,是不易捕殺野獸的。

自從日本佔據台灣以來,「台灣民主國」和台灣島民的武裝抗日持續不斷,如何鎮壓武裝游擊隊,對台灣總督來講是最棘手的。所謂「匪首」就是野獸頭子,但被「土人」當民族英雄看待,敢咬日本獵殺者的「土匪」(野獸)受到大眾的支持。「匪首」在大白天經過日本警察面前,也沒有「土人」要向警察告密。

依阿川與辜顯榮的分析,當時抗日的「土匪」(野獸)之數,台灣全島不知有幾萬人,但大土匪頭目並不很多,東部宜蘭地方有林火旺、林少花、林朝俊;北部台北地方有陳秋菊、林清秀、徐祿、鄭文流、簡大獅;中部地方有柯鐵、黃國鎮、王烏貓;南部地方有鄭吉成、林少貓等,只不過20多人而已 [6]

總督府改採販毒利益與「御用紳士」結合的方針,也是因為當時有很多台灣「土人」申請鴉片煙膏的營業特許,互相向官方展開猛烈的「特許」獲得活動。因此總督府認為,如果改為指定「身份確實的人」給予鴉片營業的利益的話,這些人就會向當局協力配合,共同來對付台灣的抗日份子(野獸)。「身份確實的人」,就是台灣人之中熱烈的展開「競爭御用」,獲得日方信任可以當「狗腿」的人。依謝春木的統計:台灣總督府施行鴉片專賣特許制,「驅使的御用紳士的人數總共高達37844人」 [7] 。日本統治者撒的販毒利益,竟然有三萬多的台灣人願意充當「狗腿」,影響到台灣光復60年了還有狗腿理論流行,在肯定、讚美「日本的殖民地統治」!

販毒網培養「御用紳士」

總督府在佔據台灣以後,設置「保良局」,區分「良民」(綿羊)與「土匪」(野獸),然而,台灣各地有30多個保良局,每個月得付350的維持費,乃木總督乾脆於1897年6月10日將各地的保良局廢止 [8] 。但是抗日事件頻仍,無法收拾。兒玉總督和後藤長官上任之後,發現還有比「保良局」更好又不必花錢的方法,就是利用「鴉片銷售網」培養「御用紳士」(狗腿)的奸詐設計。

總督府選定「身份確實的人」為「狗腿」,給予販毒的利益,巧妙地編這些「御用紳士」為台灣統治組織的尖兵。所謂「御用紳士」就是對總督府的政策意向表示忠貞,且對總督府的統治表示願意協力配合的「土人」,亦即為了鴉片利益自願充當「狗腿」的人。他們偷偷的將台灣人「抗日」的情報提供給日方當局捕殺,以爭取鴉片煙膏的營業「特許」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譯的『台灣北部前期抗日運動檔案』、『雲林、六甲等抗日事件關係檔案』、『台灣南部武力抗日人士誘降檔案』等,都有血淋淋的紀錄「狗腿」充當獵殺者的幫手。

1929年1月,總督府制定「台灣阿片施行細則」,將鴉片零售交由各「保正」共營,以充作各「保正」的慰勞金 [9] 。這明顯的是以販毒利益與「保甲制度」結合,來對付1920年代台灣興起的政治社會運動。同年4月,前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死亡,12月台灣鴉片問題在國際聯盟成為問題討論。

「土匪招降」的騙殺策

對於捕殺「野獸」(抗日份子),兒玉總督、後藤民政長官最為凶殘的一套、就是起用「御用紳士」及地方有力人士(狗腿)出面招降,以優厚的條件引誘:譬如對抗日游擊分子說,既往不咎免除刑罰,安排其從事土木工作,以保障其生計等條件獎勵「歸順」,然後藉種種「口實」捕殺歸順者。

歸順的程序是抗日份子必須先繳交「歸順請願書」,再提出「歸順者名單」,並且集中抗日份子的武器檢收,最後才能領取「生業補助金」。如果抗日份子接受「歸順」,日方則舉行「歸順儀式」,這是掌握抗日游擊實態的詭計。從投降者沒收武器,逼抗日份子提出「同伙名單」,拍攝「歸順」的紀念照。所謂「紀念攝影」,是對每一個人照相,特別注意拍攝耳朵,後藤認為犯人的指紋可以技巧的變形,但耳朵的形狀除了切斷一輩子不會變形,有了照片以後無所遁形,不怕你再逃走躲避 [10]

保障生計的工作,很多是給予未開墾的荒地,或建設未開闢的道路。

例如兒玉總督和後平民政長官實施「土匪招降」策後,1898年中旬,東部宜蘭地方以林火旺為首的抗日份子300多人下山歸順,7月28日在礁溪公園舉行歸順儀式,並接受日方的生業補助金。「從礁溪通到坪林尾道路的開鑿工程,就是給予300多名歸順者的應急生業。大頭目林火旺所率領的是久經組織和訓練的團體,道路工程比一般土木更有秩序的進行。如此一方面平定土匪,他方面完成台灣全島的道路網。真是一石二鳥政策,而一旦投誠的匪首林火旺,1900年3月22日因故刑殺」 [11]

又如宜蘭人簡大獅,當1895年日軍侵台時,其妻妹母嫂皆遭日軍蹂躪死去,才在北部一帶抗日,後來率眾歸順,從事士林通往金包里(金山)的道路工程,完工之後日方捏造他構築要塞、備置武器的口實圍剿,他退入龍潭、關西各地然後逃入山地,再潛逃到廈門,被清廷逮捕引渡台灣,被日方在台北監獄處死。

抗日軍沒有料到,歸順投誠之後開闢建設的道路,以後竟被獵殺者的討伐隊使用為「討伐道路」。本來台灣的山林是抗日軍進行游擊戰的有利自然條件,開闢建設的道路,竟變成讓抗日軍自掘墳墓的詭計。

台灣各地赫赫有名的抗日領袖,在日本統治者眼裡,不過是醜惡的「匪首」,一隻不順從的「野獸」,可以利用「狗腿」招撫來歸順投誠,像林火旺、簡大獅、陳秋菊、簡義、柯鐵、黃國鎮、林少貓等,也都一時不察而放下抵抗的武器,試圖變成溫順的「良民」(綿羊)。但是一旦成為掉落陷阱的「野獸」,殘忍的日本獵人怎麼會放過呢?除了為日方張羅樟腦利益的陳秋菊之外,幾乎全被設計誘殺,逃不過獵殺者設計的捕殺網。

後藤新平自己說,從他就任的1898年到1902年的五年之間,「殺戮土匪數」是11950人 [12] 。因此在1902年殺戮了林少貓之後,宣稱完全鎮壓了抗日勢力。但是以後還是有抗日事件發生,日方不能自圓其說,其後的抗日就以「陰謀事件」詭避之。

歸順典禮的集體屠殺

兒玉、後藤的「生物學」捕殺,最兇慘的一幕,莫過於對於歸順者的集體屠殺。獵殺者還理直氣壯的說:「歸順者之中,有可當良民的,還有不良民而到底沒用的傢伙,先給與假(暫時)歸順證,經由若干月日的監視與選拔,將那些惡劣者同日同時殺戮。 [13]

1902年5月14日,斗六廳長奉命與西山守備隊長、大田憲兵分隊長密議,決定在25日舉行歸順式謀殺。5月18日召集林圮埔支廳長谷助五郎、崁頭厝支廳長森榮介、土庫支廳長安武昌夫、他里霧支廳長木浦角太郎、下湖口支廳長小谷新四郎,「內訓」(內密訓示)舉行歸順式的「本意」以及策略,令他們立即歸任準備,式場定為斗六、林圮埔、崁頭厝、西螺、他里霧、內林的六個場所 [14]

5月25日,依獵殺者指定,在六個「式場」同時舉行「歸順式」,無知的「歸順者」到來:斗六式場60多名、林圮埔式場63名、崁頭厝式場38名、西螺式場30名、他里霧式場24名、內林式場39名,總共同時殺戮265名。

獵殺者預先在式場埋伏機關槍隊等殺手,上午9點半在六個「式場」同時舉行歸順儀式,日方設計的歸順程序如次:一、歸順者排列攝影;二、放鞭炮;三、日本官員代表致詞;四、交付歸順證;五、呈上誓約書,格式一律:「誓約書 以前迷途誤入糾眾為匪,其罪值萬死,茲浴總督閣下特別恩典,准許歸順……」。

之後日本官員即退出場外,獵殺者突然態度驟變,宣稱懷疑歸順者投降誠心,要將其全部捕綁起來檢點搜身,歸順者鼓譟起來,獵殺者便趁機假借「騷動」,以埋伏的機關槍掃射,抗日份子(野獸)皆遭到屠殺殲滅 [15] 。有一名簡水壽警覺逃了出來,不過後來還是難逃日軍的追捕網。

後藤的女婿鶴見祐輔,替岳父作傳記『後藤新平』而脫罪說,「雲林的匪首柯鐵的殘黨張大猶以下150餘名,5月25日在歸順式場妄動,因此一齊殺戮。 [16] 」「妄動」只是屠殺的藉口罷了,這完全是以「歸順」設陷阱的集體慘殺,怎麼可相信『後藤新平』傳的描述。2005年新版的『正傳‧後藤新平』(一海知義校訂),特別將「5月25日」的日期削除 [17] ,大概認為150餘名的殺戮人數不對,將日期削除,就可以用以後殺戮的人數湊起來欺騙。為了正當化、合理化日本的殖民地統治,如此地竄改歷史,今日的日本流行這樣的傳記『後藤新平』,還稱為『正傳』的決定版,由此可見當今日本學術文化界的墮落。

哪是「飴與鞭」,完全是「騙殺」的勾當

有很多學者追隨鶴見祐輔所寫的傳記說法,認為兒玉、後藤在台灣所執行的是「糖飴與鞭子」政策,這是騙人的話怎麼可當真相信呢?所謂「飴與鞭」,如從前父母對自己的小孩子,一方面給予糖果哄騙,一方面又加以鞭策用功,還有「愛心」存在。兒玉、後藤則是完全的在執行「騙殺」的勾當,利用捕捉野獸所使用的圈套,引誘抗日份子落入羅網慘殺,沒有一點點「仁慈」的影子,所謂「誘降」是一種欺騙加上暗算,日本人稱為「騙討」(damashiuchi),怎麼可以用「飴與鞭」來混淆呢?「飴與鞭」的說法,目的在隱蔽其殖民地統治凶殘的一面。

你以為日本的統治者很有良心嗎?把「文明」分給台灣嗎?

當時主張「文明開化」的日本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,就認為日本獲得台灣割地的目的,完全在土地而不在人民,日本要的是土地物產,台灣土人應該殲滅。「應以軍隊徹底掃蕩,斬草斷根殲滅醜類(台灣土人),將土地盡行沒收,以舉全島為官有地的決意。 [18] 」福澤一再地強調:「凡是有反抗形跡的人,應該盡予誅殺,使其一人無存,以殲滅醜類。 [19] 」其心之狠,沒有一絲絲感情,視台灣「土人」為野獸的醜類,那裡還有存「飴與鞭」的教化心呢?而這位冷血的啟蒙思想家的相片,還成為日本現在通行的一萬鈔票的人頭像呢!

 

《註釋》

  1. 台灣總督府專賣局『台灣阿片志』(台北:台灣日日新報社、1926年),頁143。
  2. 同上,頁101-103。
  3.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『台灣前期武裝抗日運動有關檔案』頁81-82,「台灣住民軍事犯處分令」第 一條之八。
  4. 台灣總督府專賣局『台灣阿片志』,頁279-281。
  5. 同上,頁286-287。
  6. 鶴見祐輔『正傳‧後藤新平』3台灣時代、(東京:藤原書店,2005年),頁137。
  7. 謝春木『台灣人要求』(台北:台灣新民報社、1931年),頁183-187。
  8.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『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』Ⅱ「領台以後治安狀況」(東京:綠蔭書房,1986年),頁169。
  9. 『台灣新民報』1930年12月20日。
  10. 鶴見祐輔『正傳‧後藤新平』3台灣時代,頁202-203。
  11. 同上、頁171-172。
  12. 後藤新平『日本殖民政策一斑』(東京:拓殖新報社,1921年),頁27-28。
  13. 同上,頁29。
  14.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『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』Ⅱ,頁457。
  15. 同上,頁458-461。
  16. 鶴見祐輔『後藤新平』第二卷(東京:勁草書店,1965),頁148。
  17. 鶴見祐輔『正傳‧後藤新平』3台灣時代,頁186。
  18. 「福澤諭吉的台灣論說(三)」,『台灣風物』42卷1期,頁131-132。
  19. 同上,頁135-136。參考黃俊傑「十九世紀末年日本人的台灣論述」,收錄於黃兆強編『釣魚台列嶼之歷史發展與法律地位』,(台北:東吳大學,2004年),頁28-3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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